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5********,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广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蓉茉大道行驶,行至蓉茉大道仙葫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饶某某静脉乙醇含量为10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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