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额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9时42分,被不起诉人额某某酒后驾驶蒙******号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赛乌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呼格吉乐广场东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事后被带至乌拉特后旗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额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0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