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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滕州市**镇**开采建筑用砂岩、风化砂并外运销售。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时某某、赵某某、惠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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