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6********,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为了用罂粟壳泡水喝缓解身体疼痛,于是用罂粟种子散植到冷水江市**镇**村自家屋后的土地上,至2020年4月,颜某某种植的罂粟种子已长成罂粟苗,部分已经开花结果。
2020年4月2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冷水江市**镇**村有人种植罂粟,民警到现场后确认是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所种植,经现场铲除后清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共种植罂粟植株620株。当日,颜某某因疾病发作疼痛难忍,民警同意其看病就医。2020年4月27日,颜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金竹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
2020年4月28日,经冷水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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