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以60元每盒的价格在段某某处购买假冒**坚果,颜某某在段某某处购得假冒**坚果后以67至75元每盒的价格通过微信卖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共计卖出2428盒假冒**坚果,获利2324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