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住吉水县某某镇某某新村**栋。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之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安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安福县某某路改造工程中,由罗某某联系颜某某,让吉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吉安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113636.32元,税额111363.68元,价税合计1225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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