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54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6********,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借给程某某的3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2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同年8月1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椒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5日冻结程某某的执行款32.5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颜某某撤回起诉。后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颜某某的起诉,并决定对颜某某罚款5000元。颜某某已缴纳罚款。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3.是初犯;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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