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乡天供山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贺某某在他家中一起吃晚饭喝酒,颜某某喝了一瓶七度牌啤酒和二两白酒。当晚22时46分许,颜某某驾驶自己的无牌小型新能源电动汽车往石门县**广场**超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桥**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