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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污染环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五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本市富阳区*****,系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9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1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4日和7月17日,颜某某作为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在发现公司在线监测数据COD浓度处于超标状态后,仍未及时停止排放含有氨氮的污水,擅自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分析采样管拔出,插入其它水样中进行分析,导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失真,含有氨氮的污水在自行监测系统数据失真的情况下,直接排出至湖源溪,对环境造成污染。陈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明知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下,未指令立即停止排污,按规定程序处理,而直接让其与运维公司人员对接,负有管理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动机和目的,以及其主观罪过等未查清,故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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