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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1日晚,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周某某麻将馆内,被害人李某某因看见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殴打彭某某( 绰号:“盖匠”) 而进行口头制止,后李某某和颜某某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抓扯,双方在抓扯过程中与前来劝架的麻将馆老板周某某一起倒在沙发上,造成李某某受伤。2018年12月20日李某某经重庆市巴南区**医院检查诊断为:考虑左侧第7、8、9肋骨前支骨折,2018 年12月27日李某某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第4-9肋骨陈旧性骨折,2019年1月1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仅有手部拉扯,没有殴打受伤部位的具体行为,双方摔倒系互相拉扯、现场群众劝架拉扯、案发现场布置等多方因素,且双方倒地后被不起诉人在最下面,一名劝架群众在中间,被害人在最上面,被害人的伤情确诊距案发时间较长,无法查清哪个作用力致使摔倒受伤。故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全案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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