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教师,工作单位大祥区滑石小学,民建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组**号**号,住邵阳市北塔区**建材城**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系复杂案件,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被害人唐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三人之间有感情纠纷,2019年8月22日上午,唐某某到颜某某北塔区江北建材城家里敲门找李某某,李某某不在,唐某某在颜某某家门口谩骂、喊叫。颜某某听到唐某某在骂时出门跟唐某某发生冲突,双方相互推搡,然后颜某某关门进屋。过了一会颜某某想出门下楼时,听到唐某某还在骂,遂和唐某某两人又推搡,唐某某被颜某某推倒在楼梯台阶上,唐某某起身拿起楼梯间的凉席砸颜某某,颜某某拿起楼梯间的自行车想砸唐某某又放下,独自进屋了。后颜某某自主下楼离开。唐某某当天下午2点到邵阳市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考虑骶5及第1尾骨骨折。2019年9月12日,经鉴定,唐某某骶5骨折、尾1不完全性骨折,骶5/尾1关节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8日,颜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和解,颜某某一次性赔偿唐某某5万元人民币,另再赔1万元(按每月付1千元,分10次给付)给唐某某,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颜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病例相关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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