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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道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系金华市**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公司运转问题,颜某某拖欠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4992元未支付,经陈某某多次催讨仍未支付。2020年3月,陈某某向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欠薪行为;2020年4月16日,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0年3—9月期间,颜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虽经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县公安局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拖欠陈某某的工资。2020年9月28日,武义县公安局将颜某某传唤到案后,颜某某已将拖欠陈某某的所有工资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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