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3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8年10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2月,孙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金某某发生民事纠纷,随后,金某某将被孙某某和不起诉人颜某某二人告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后分别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孙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共应支付被害人金某某约21万余元。孙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2018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同事到公安机关,提交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一份和由金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经核实,金某某己收到不起诉人颜某某委托的同事龚某某一次性转账人民币22万元,双方己达成谅解。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执行结案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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