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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25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同案人张某某让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为其开发一款叫“友好十三水”的手机APP软件用于开设网络赌场,双方谈好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当日张某某付给颜某某人民币3000元作为订金。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将其找人开发的“友好十三水”APP软件交付给同案人张某某,张某某将余款人民币4000元付清。2020年1月初,同案人张某某在上述“友好十三水”手机APP上开设赌场,通过创建“福清商会友谊交流群”赌博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徒,聚众进行“打十三水”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发展同案人刘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三人为拉手为赌场招揽赌徒。至2020年3月17日,同案人张某某组织陈某某、邱某某等共四、五十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36000元。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同案人张某某开设网络赌场期间,找人维护上述“友好十三水”APP,于2020年1月、2月分别向张某某收取当月的维护费用人民币3500元和33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亲属替颜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款收据、提取笔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群成员及群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帐记录截图、支付宝首页截图、支付宝转帐记录等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金缴款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邱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吴某乙、周某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同案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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