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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1年3月因买卖、使用伪造的企业证明文件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1月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莒南县公安局罚款四万元;2019年2月因赌博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9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因与其前妻李某某婚姻纠纷问题,驾车跟踪追逐何某某驾驶、李某某乘坐的号牌为鲁******的奥迪A6L轿车,在莒南县上海路东段路段将该轿车拦截,致使何某某驾驶该轿车倒车驶离道路撞至路边的树上,造成后备箱、保险杠及一个轮胎损坏,随后颜某某继续驾车追赶该轿车并持菜刀将该轿车副驾驶一侧的玻璃砍坏,后又持菜刀追赶、驾车追逐李某某滋事。2020年5月22日,经莒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轿车损失价格共计3985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因与其前妻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驾车跟踪尾随李某某乘坐的何某某所驾驶的奥迪A6L轿车,在莒南县上海路东段路段将该轿车拦停,何某某慌忙倒车撞到了路沿石上的树上而停住,造成后备箱、保险杠及一个轮胎损坏,随后颜某某手持菜刀下车追至奥迪轿车副驾驶一侧,用菜刀将副驾驶侧的玻璃砸碎,后又持菜刀追赶、驾车追逐李某某,未能追上,后因过路群众报警,警车到达时颜某某驾车逃离。造成何某某右前车门玻璃损失713元。

另查明,颜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8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20年3月份,之后因家庭矛盾而分居。

本院认为,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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