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时43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WP****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环市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表现优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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