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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3日 22时许,犯罪嫌疑人颜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富华路往智慧名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红花岗区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颜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99mg/100m1。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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