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3日 22时许,犯罪嫌疑人颜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富华路往智慧名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红花岗区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颜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99mg/100m1。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