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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道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衡阳市南岳区**饭店吃饭过程中饮酒,当晚24时许,被不起诉人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县**镇**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讯问被不起诉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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