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25分许,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粤Y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辅道东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颜某某带至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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