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湘KZC****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塘厦镇塘龙中路塘龙家私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抽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