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起,被不起诉人颜某乙接到黄某某(已起诉)发送的招嫖信息后,将卖淫人员刘某某、张某某送到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南宁饭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
本院认为,颜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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