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4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中共党员,乡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父亲顾某乙去世后遗留一支火铳,顾某甲将火铳一直放置于自己家中,偶尔用于打猎。2020年6月11日11时许,武冈市公安局迎春亭派出所民警在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顾某甲家中进行走访时,顾某甲主动将火铳上交。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铳可有效击燃底火,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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