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4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中共党员,乡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的父亲顾某乙去世后遗留一支火铳,顾某甲将火铳一直放置于自己家中,偶尔用于打猎。2020年6月11日11时许,武冈市公安局迎春亭派出所民警在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顾某甲家中进行走访时,顾某甲主动将火铳上交。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铳可有效击燃底火,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