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下午,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村民刘某某到邻居顾某乙家门口,与到顾家走亲戚的顾某丙、顾某丁和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三人一起打扑克牌。在打牌期间,刘某某与顾某甲发生冲突,刘某某封住顾某甲衣领,顾殴打刘左侧面部一拳,致刘左颧弓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顾某甲与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顾某甲赔偿刘某某4.5万元,刘某某谅解顾某甲。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和收款凭证等书证;顾某丁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供述和辩解;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平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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