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2000********,汉族,武昌**学院管理专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路**号**栋**门**室,现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8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因无逮捕必要性,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顾某甲在沙市区**路**酒馆喝酒期间,介绍其朋友邵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某某甲”(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万某甲相互认识。其中邵某某提出追求万某甲,但因万某甲爱慕被害人李某某而被拒绝。在万某甲与李某某离开**酒馆后,邵某某认为是李某某的原因导致自己被万某甲拒绝,因此对李某某怀恨在心,要求顾某甲询问万某甲和李某某的具体位置并欲“教训”李某某。顾某甲在分别联系万某甲和李某某并得知二人在**汇**楼消防通道后,带领邵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并由邵某某等人殴打李某某。同时,顾某甲阻止万某甲帮助李某某,并踢打万某甲。经鉴定,万某甲和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顾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物证和书证,证人乐某某、顾某乙和万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万某甲、李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临鉴字第738号、74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顾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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