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为帮父亲治病,通过微信联系高某某帮忙寻找麝香,高某某答应。2020年3月18日,高某某将一块麝香带至**工业园区**公司顾某某办公室外的会议室送给顾某某。高某某称该麝香是自己2017年冬天,在石棉县老车站附近从他人手中以3000元价格购买,准备用于自己治病,购买后存放于家中自己专用冰箱内一直未使用。2020年3月25日,顾某某将麝香装在茶叶盒内,通过顺丰速运欲将麝香寄给其位于江苏省海门市的父亲。3月26日,双流机场安检人员查获该可疑快递并向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货站区派出所报警,货站区派出所开箱检查后发现疑似麝香香囊一个,遂与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联系,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3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石棉县森林公安局。
2020年4月17日,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麝科(Moschidae)、麝属(Moschus)、马麝(Moschus chrysogaster)。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马麝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只,依据该方法第五条之规定,送检样品参考价值为24000元。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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