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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宁海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涉猎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禁猎期间,将禁用工具6只铁夹放置在宁海县越溪乡盘屿村上盘山“坑门”(岙里坑)中猎捕野生动物,其间未捕获野生动物,于2020年1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图片说明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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