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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狩猎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 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采用喇叭、丝网等狩猎工具先后在射阳县**镇**村**组**号自家的秧田内,非法捕捉黑水鸡30余只,其中顾某某在同年8月27日抓获黑水鸡7只,并于同年9月2日将该7只黑水鸡出售给周某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顾某某在2016年8月27日所捕捉的7只动物均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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