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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重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66********,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常熟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31日13时许,常熟市**公司木工衡某某在常熟市**公司开料车间操作锯板机切割木板时,被飞出的木料击中胸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作为常熟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健全锯板机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锯板机未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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