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号,暂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同年9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走私柴油,仍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帮助李成福(已判决)走私团伙到码头运输柴油,赚取运费。经海关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147604.19元。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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