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03198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住江苏省无锡市**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秦纲,系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长期在OKEX平台上从事USDT币(虚拟货币“泰达币”)交易业务,在明知OKEX平台交易虚拟货币存在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可能的情况下,仍在该平台投入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并出售赚取差价获利。期间,顾某某用于交易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被多地公安机关止付、冻结。2020年8月25日,被害人严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辖区内,被人以“申购数字货币”名义诈骗人民币50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通过多级账户流入顾某某尾号为7076的发展银行账户中。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