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机械配件厂负责人,江苏泰兴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王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无真实购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常州市**机械配件厂接受黄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01032.0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533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向其所在辖区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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