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绿园区**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曾在位于长春市新区新星宇之新观邸2栋103门室的久天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兼职。因毕业后无收入,在了解到该公司因疫情停业,但公司内尚留有部分财物的情况下,产生盗窃想法。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车前往久天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手机下载货拉拉软件,并联系货拉拉司机,趁单位停业无人,谎称钥匙无法使用,让司机帮助锯断门锁,将办公室内的2个白色铁质货架、1把木质椅子,1张木质桌子,2个花盆盗走,顾某某驾车在前领路,将以上物品送至其家中,后又向其母亲李某某谎称公司因停业部分物品赠予,二人驾车前往久天传媒公司,将木质沙发运回家中。
2020年7月3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再次驾车前往久天传媒公司,并联系个体收购旧家电的位某某,驾车将办公室内的3台电脑显示器、2台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运至长春公园路灯处卖给位某某,获利人民币300元。
当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车返回久天传媒公司,并联系个体收购废品的王某某,在久天传媒办公室门外将办公室内的1台冰箱、1台电视、1个小货柜卖掉,获利人民币300元。
经认定,被盗窃的圆桌等八项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6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位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6.现场指认笔录;7.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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