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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及住址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在淮安区**乡**村王某某家,顾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工资不成,遂气愤并用小木凳将王某某的牌号为苏H7****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多处部位砸坏。后经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6085元。

案发后,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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