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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有限公司销售,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桐乡市**街道**东路和**北路**桥下面的西侧小路上,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与其老婆有染,双方引起纠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用棒球棍将被害人李某某所驾驶的宝马2系轿车砸坏,损失价值2851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赔偿桐乡市宝昌4S店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本案犯罪系一时气愤,属于激情犯罪并非预谋;2.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事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悔罪态度良好,已赔偿车辆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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