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朝阳区**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5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云蒙大桥北侧路口附近,因行车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在互殴过程中顾某某持石块打张某某左脸致其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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