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巷**号,住昌吉市元**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昌吉市**期与被害人谢某某因玩扑克牌产生口角,后在**期小区门口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顾某某将谢某某摔倒在地后又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致谢某某左侧第4、第5肋骨骨折。经昌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解对谢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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