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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晚上,被不诉人顾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在吃饭时发生纠纷,后被不诉人顾某某在温泉屯大酒店门口西侧找到杜某某后将其打伤。经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涿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涿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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