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7年8月29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6月1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下午和当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组织赵某某、周某某、俞某某、金某某等人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村叶某某家中,以发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8000元。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退赃1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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