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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妨害作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大学本科,江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江苏省宝应县**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6日,该局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20日王某甲找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50万并打一张50万的借条给潘某某,王某乙签字担保,且约定潘某某第二天打款给王某甲。后因为潘某某打听到王某甲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已经无偿还能力,因此没有实际支付借款50万给王某甲。2016年潘某某持有这张50万的借条起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并聘用顾某某为代理律师,顾某某为打赢官司教授潘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编造谎言制造虚假证据,朱某某在明知潘某某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潘某某出庭作证作虚假陈述。导致被害人王某甲败诉并执行担保人王某乙位于宝应县**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得到执行款近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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