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71********,裕固族,不识字,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8时30分,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3线向肃南县大河乡方向行驶,行驶至91KM+200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隔夜醒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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