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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6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机动车,途径本区鞋都大道文化广场处时被设卡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执法录像,检验报告,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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