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6********,汉族,初中文化,焊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南路**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江都东收费站等待驶入匝道前被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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