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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7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622198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7mg/ml)驾驶粤S9J****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清凤路蓝虹商场门口路段时,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后在车上睡觉,后被路过的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接报后到达现场将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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