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4********, 汉族,初中文化,电梯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湖北省竹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7的小型轿车,由竹山县城关镇科技馆往北大街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纪律检查委员会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人行道, 将人行道上的行人何某某、徐某某撞倒,造成何某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和人行道旁“小城知味”餐馆门面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检测,顾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2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经郧西鸿展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何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侧股骨内髁及胫骨间棘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赔偿人民币1600元整,徐某某出具证明一份,本人身体检查无大碍且已恢复。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将“小城知味”餐馆门面修复,店主杜某某出具证明一份。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一次性赔偿6万元(不包含前期医药费),何某某向其出具谅解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顾某某案发后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将伤者何某某、徐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积极赔付伤者医疗费用,赔付受害方损失,并已与受害方达成刑事谅解,何某某为其出具刑事谅解书一份,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从轻处理。三是顾某某是湖北******有限公司一名电梯维修专业人员,负责电梯急救及维修保养工作,我县现有电梯380台,该公司电梯技术人员紧缺,人手不够,疫情期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请示为顾某某等12名电梯维保专业人员办理通行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复:“请五创办配合此类人员按要求维修电梯。”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疫情期间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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