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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街**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苏N******小型面包车(车上附载一人)行驶至老326省道与沭阳县马周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持有有效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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