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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路**号**号**室,于2020年1月23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在辖区红桥大道永明中学路段100米处开展饮酒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21时47分民警拦截一辆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车牌为贵BG****号小型轿车,并对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顾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其带到水钢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调查处理,2020年1月20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28号鉴定文书鉴定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血,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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