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南北大道黄冈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