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社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被害人卢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母亲)从广汉市金轮镇方向沿省道106线(川西环线)往什邡市禾丰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6线(川西环线)191KM+900M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F*****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被害人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6日,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性为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