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社区**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被害人卢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母亲)从广汉市金轮镇方向沿省道106线(川西环线)往什邡市禾丰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6线(川西环线)191KM+900M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F*****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被害人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6日,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性为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