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曲靖市发改委职工,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朋友在瑞和新城一馆子吃饭饮酒后,顾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路古城路口处时,因酒喝多了便将车停在路中间,人趴在方向盘上睡着了,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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