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5********,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镇,现住宁夏同心县**镇**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玲,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马国芳,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喝酒后驾驶赣E****1号小型轿车沿同心县豫海镇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荣商行门口处时,被同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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